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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的决定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6年07月04日作者: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06-7-4
 
【法规名称】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的决定
【颁布机构】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 
【颁布时间】
2001.12.29
【实施时间】
2002.01.01
【效力属性】
有效
 
【正文】
 
 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的决定
 
  第一条 第六条修改为:“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,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,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,取得资格。
  “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,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,在一定期限内,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。”